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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两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8-20 00:00   点击量:5515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方案明确,有6种情形之一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
4.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向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应根据实际,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本区域内适用的具体情形。
根据方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机制。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因素,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建立符合河北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规范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及管理工作,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社会力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进行监督。建立公益诉讼和执行监督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执行监督,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相衔接。
本文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