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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设圈套高息敛财 非法吸储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8-09-04 00:00   点击量:5262
近日,乐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侯某、方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判决,判处侯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方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家住滦南县的侯某与方某投资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后用于投资。201392日,某投资公司成立,股东为张某、侯某,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实为借用张某名义),方某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业务。该公司在未经政府银监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公司与储户签订投资合同,并按照千分之四的月利率每月向储户支付利息。20162月,因无资金支付能力,该公司无法继续向储户支付利息、归还本金,众多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唐山某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20151月至20162月,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为3394万余元,偿还本金1424万余元,支付利息361万余元,尚未退还1639万余元。
该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乐亭法院依法组织了三次开庭审理,参加庭审的除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外,还有本案被害人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对侯某、方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如上判决。
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于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侯某、方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还了部分集资款,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本文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