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4日,关押三年被判无罪的杨某来到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将一面印有“法律援助解民忧无私奉献暖人心”的锦旗送到中心工作人员手中。他激动地说:“感谢你们的法律援助,是你们的无私帮助让我重获自由。”
事情还要从十几年前说起。2001年7月,一老人被杀死在家中,并被抢走现金300余元。2011年,有人向办案民警检举,称自己曾伙同杨某、梁某、刘某入室抢劫杀人。2014年7月22日,家住湖北省竹山县的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2015年7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12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7月21日,一审法院重审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在启动重审二审时,杨某因无经济条件委托辩护律师,法院依法通知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7年2月16日,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周志远律师被指派为杨某涉嫌抢劫重审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周志远律师于2017年3月8日,到省高院复印了案卷材料。通过多次翻阅卷宗,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周志远律师对卷中的勘查现场与被告人杨某陈述的作案现场进行比对,发现多处不一致。带着梳理出来的案件疑点,法援律师赶往省高院、看守所,对有关方面的现场勘验、辨认过程等视频资料进行多次查看,发现公安机关让杨某辨认案发现场的录像,并未完整地把录像播放完毕,违反了辨认程序规定。
2017年4月13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周志远律师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法律法规,提出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得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有罪的唯一性结论;现场辨认、指认不规范,缺乏证明力;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收集、固定证据存在瑕疵等7个方面的论述,提出依法应改判杨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2017年8月28日,省高院作出(2016)冀刑终538号刑事判决书(重审二审),采纳了周志远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作出了杨某在此案中无罪的判决,杨某被无罪释放。
2018年4月,该案因其影响力、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重大,入选全国“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周志远律师荣获“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表示,周志远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将死缓辩护为无罪,体现了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及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社会需要这样的律师。
本文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