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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非法获取公民信息 一男子被判处刑罚

发布日期:2018-12-04 00:00   点击量:4988
现今无疑是一个资讯爆炸的时代,信息化高度发展带来便捷生活的同时,信息泄露的现象层出不穷。近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王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元,非法所得2086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利用QQ号,通过设在张家口市某小区的IP地址,在互联网QQ群中购买、出售、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从中非法获利20862.5元。经公安机关电子物证检验,在查获的电脑硬盘中得到符合检测要求的文档类文件36个,涉及公民信息99324条,王某从QQ上购买的客户信息花费50元——1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本案中,王某购买、出售、交换公民个人信息99324条,非法获利20862.5元,远超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情节严重”标准,故应追究刑事责任,被法院判处以上刑罚。
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随着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网络为载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层出不穷,除了国家司法的有序运作打击犯罪之外,普通公民也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警觉,防患于未然,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本文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