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驾驶被逮住后,警方总会对司机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以此作为定罪标准。据此,就有司机耍起了“小聪明”——如果抽血前跑掉,或许就能逃脱醉驾判刑的惩罚。近期,刘某就以自己的切身经历警示大家,千万不要在法律面前耍“小聪明”,否则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刘某在饭店与朋友聚餐后驾驶汽车回家。在行至一十字路口时,与受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受损。看到发生事故后,刘某感觉不妙,连车都没下企图逃逸,不料被周围群众截住并报警。交警到达后,经呼气检测,刘某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远远超过了醉酒驾驶标准。
为进一步确认结果,交警将刘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检测。在到达医院门口时,刘某耍起了“小聪明”,一直声称要自己要呕吐。在下车呕吐的过程中,刘某趁交警不备逃逸。第二天上午,身上的酒气早就散了的刘某赶到交警部门投案,认为此时再血检也查不出自己醉驾,交警对他也不会怎么着。但令刘某没想到的是,迎接他的竟是一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案决定书。至此,刘某以逃避血检想钻法律空子的如意算盘算是彻底落了空。
该案被移送到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逃脱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但根据相关规定,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亦可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且刘某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故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同时,该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酒精含量达12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但其在被带去医院过程中脱逃,未及时提取血样,因此本案是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的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的。于是,法院对辩护人关于酒精检验测试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刘某还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和“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两个从重处罚情节。故此,法院对刘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在此,办案法官提醒大家,认为在警方强制呼气检验、血检前,现场饮酒或逃拖血检就可以逃避处罚的想法,只是个别人的主观臆想,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所以广大驾驶人要始终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碰触法律底线,否则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河北高院、石家庄普法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