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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9-10-12 00:00   点击量:5045
日前,《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省首部专门规范学校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既注重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部门管理的难点及实际工作中的痛点,又兼顾学校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为学校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专章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分别对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形成了系统的预防、管控与处置学校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条例提出建立学校欺凌、暴力防范与处理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共同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同时明确,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条例对学校周边安全管理作出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周边安装、整合视频监控装置;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巡逻联防机制。
学校的食品安全问题至关重要。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及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
条例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为依法打击“校闹”提供了法治保障。这8种行为是: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损毁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学生、教职工人身自由;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学生、教职工;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