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未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的,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最高罚款一万元、其工作人员最高罚款三千元、出租人最高罚款五百元。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省公安厅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公安机关登记流动人口397.2万人,登记出租房屋125.6万户,出租房屋和居住人口总量十分庞大。出租房屋内居住人员流动性大、身份类型复杂,管理难度不断增大。同时,一些出租人、承租人不主动、不配合登记,漏登、漏管等问题突出,造成大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游离于监管之外,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为此,我省立法探索“以房管人”,破解流动人口管理难题。
针对我省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缺乏统一组织领导,不能有效协调联动等情况,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综治网格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承租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都将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信息化建设滞后,办理登记不方便,是出租房屋登记率低的重要原因。对此,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租赁房屋信息登记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登记,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鼓励、支持使用智能门禁(锁)、视频监控等先进设备,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租赁房屋智能化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将其掌握的租赁房屋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实时共享。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