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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自救弃车不属于逃逸!

发布日期:2019-11-13 00:00   点击量:4924
近日,路北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被告吴某受伤后弃车前往医院就医,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属于弃车逃逸,从而不认可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是否构成弃车逃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日0时27分许,被告吴某驾驶汽车沿河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茵北里17楼北侧时,与沿河茵路由北向南行驶从反道回正常车道时的原告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吴某、李某受伤就医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认定中有“事故后吴某弃车逃逸”的事实表述。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先后被送往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唐山市人民医院、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就诊。李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Ia值为10%。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吴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以被告吴某弃车逃逸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理由: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事故后吴某弃车逃逸”的事实表述,但对于本案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应当从主观(是否具有逃避责任的故意)和客观(实施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两方面共同认定。本案中,被告吴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是因其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去往唐山弘慈医院就医,事故认定书及住院病案中亦有记载二人受伤的事实,是基于救助自身的需要,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的条件而有必要离开事故现场的,故可以确认被告吴某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逃离事故现场情形,故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实践中,存在不少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后不通知或来不及通知任何人便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就医进而被交警部门认定弃车逃逸的情况,继而保险公司以弃车逃逸为由抗辩不予赔付。认定弃车逃逸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共同认定,从而实现实体的客观公平与公正。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险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的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虽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义务性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违反该条款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认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不可推翻的证据,应遵循法律,同时兼顾实际与证据,结合事故认定书中的内容来确定是否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到本案,吴某弃车是基于救助自身的需要,不属于弃车逃逸,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审理此类案件,应就个案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对灵活的判断,切记一刀切,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合理诉求。
来源:河北高院(ID:hebeigao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