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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市科协党组关于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1 00:00   点击量:9483
关于印发《中共市科协党组
关于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各党支部,机关室,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市科协党组关于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中共市科协党组关于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中共石家庄市科协党组 
                                  2019年3月11日
 
 
中共市科协党组
关于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市科协党组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努力践行“四个自信”和“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统筹推进科协系统各项工作,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新局面提供政治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市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科协党组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注重全面提升基层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基层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市科协机关总支委员会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和市科协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市科协党组对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负领导责任,将党建工作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每半年至少1次),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其基本任务主要有:
(一)健全组织与职责。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市科协党组对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党组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组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学习秘书由机关党组织或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党组中心组学习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二)严格学习管理。党组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省、市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每月至少安排1次集中学习,全年不少于12次,不能用党组班子会、民主生活会等其他形式以会代学。年度学习计划由党组审定后实行,并报市直工委宣传部备案,学习情况年底前报市直工委宣传部。
(三)落实学习调研制度。督促党组中心组成员每年年初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联系点,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中心组成员每年开展专题调研的时间原则不少于30天,坚持撰写学习调研文章,中心组成员每人至少1篇。
(四)持续强化党组织建设。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组织建设工作。经常对党组织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组织增量,提升中间党组织水平,整顿后进党组织。加强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一般应当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加强对党组织建设的具体指导。注意通过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的意见。对抓党组织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及时进行约谈。对党组织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问责。
(五)定期走访慰问基层困难党员和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市科协党组书记是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有:
带头建立党工作联系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把党建工作与日常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专题听取党建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机关党建工作,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积极开展“党组书记讲党课”活动,每年到基层至少讲1次党课;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上级的决议;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时间、经费等必要条件的落实。把党组织建设情况列入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市科协其他党组成员领导分管部门党建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第六条 市科协机关总支委员会在市直工委和市科协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抓好总支委员会和下辖党支部的全面建设,肩负着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持续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重要责任。每年定期向市委市直工委和市科协党组报告工作,督促下辖党支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持续抓好支部自身建设
第七条 市科协机关总支部委员会及下辖各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八条 市科协机关总支委员会书记除了履行上述第六条党支部基本任务外,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机关总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按照每届任期3年的要求,严格落实换届选举工作,任期内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缺额,要及时按规定增补。
(二)适时召开支委会。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发展党员,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渠道,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四)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联系基层、服务群众。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联系点;定期走访慰问基层困难党员和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六)发挥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作用,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总支副书记抓好分管党建工作,并协助书记做好日常工作。其他委员按照党内分工履行职责,完成各自分管工作。
第九条 市科协机关总支委员会下辖党支部书记、委员和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下辖各党支部书记是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除了履行本办法第六条内容外,还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支部班子持续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按照每届任期3年的要求,严格落实换届选举,任期内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缺额,要及时按规定增补;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二)领导支部班子研究解决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做好人员思想工作,及时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每年年初拟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计划。明确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要求、责任(授课)人,由支部书记审核后报总支备案。
(四)领导支部班子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委会(每月至少1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委至少1次)、党小组会(每月至少1次);落实讲党课制度。讲授党课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一并实施;定期检查《党支部工作手册》(每月1次),确保填写正确、规范。
(五)落实主题党日制度。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行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活动开展前,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六)抓好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带领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结对共建和文明创建活动。
(七)联系基层、服务群众。定期走访慰问基层困难党员和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二、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设置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照党章规定,负责党支部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
(二)推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负责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准备工作。
(三)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四)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五)负责党支部的日常组织管理,做好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如不设纪律检查委员,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三、党支部宣传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订学习计划。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学习法律知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三)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四)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加强纪律、端正党风的建议和办法,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二)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反映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对党员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和传递党员的控告与申诉,及时向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情况,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教育。
五、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设立群工、保密、保卫委员和青年、妇女委员等,分别负责群众、保密、保卫工作,指导青年团组织、妇女组织的工作;不设群工、保密、保卫委员和青年、妇女委员的,应将这些工作分工其他委员负责。
六、党小组长的工作责任:
(一)按照党支部的要求,认真组织党员学习、认真贯彻党支部决议。
(二)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按时收缴党费,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党费交纳比例。
(三)带动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协助行政领导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收集党员汇报,做好党员思想工作,及时向支委会反映本小组情况。
(四)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五)组织党员开展群众工作,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性义务活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市直机关工委和市科协党组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科协机关总支及下辖党支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公开承诺、创先争优活动等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告市科协党组和市直机关工委,使之成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市科协机关总支委员会应在年度总结中,向市直机关工委和市科协党组作出书面报告,接受市直机关工委的监督检查。机关总支书记定期向市直机关工委就党建工作进行述职,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机关总支书记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市科协党组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机关总支书记应在支委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单项工作受到批评的,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的支部委员也应在支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协助书记积极研究落实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发现各级党组织存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严格,组织生活不正常,班子软弱涣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科协党组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无起色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问责,或者由市科协党组报请市直机关工委建议提前改选该党支部。
第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工作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支部书记应及时对其进行谈话,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无起色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印发的《中共市科协党组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市科协〔2017〕36号)同时废止。
 
                                中共石家庄市科协党组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