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适用范围、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大气排放防治的内容。规定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船舶应当严格遵守船舶排放控制区相关要求,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转换低硫燃油或者采取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同时,鼓励、扶持船舶使用比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硫含量更低的燃油,鼓励、扶持码头建设岸电设施。
《办法》主要结合我省实际工作的痛点难点,注重对国家立法的查漏补缺和细化。《办法》提出,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现海事管理机构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港航、海洋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为解决在同一海域停留一段时间的船舶即使符合排放要求也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问题,《办法》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在本省沿海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实施排污设备铅封管理。
此外,为解决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办法》规定,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依法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处罚最高额度也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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