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小型客船经营者应当维护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不得违法排放、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
据了解,全省目前共有营运的通航水域63处,客运船舶2469艘,其中载客12人及以下的小型客船1918艘。小型客船运输在满足人民群众水上出行和旅游需求的同时,经营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为加强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我省制定了该《规定》。
为解决小型客船无序停靠的问题,《规定》要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通航水域相关功能区划和水路旅客运输市场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小型客船停靠站点,划定小型客船专用停泊区域。
针对水路运输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规定》要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小型客船运输服务质量规范,引导经营者提升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经营者应当制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此外,小型客船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说明或者警示下列事项:不适宜乘船的群体、人员;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和安全救生知识;禁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其他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旅客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