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来自世界各地的食材成为了我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进口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也越来越重要。而冻品作为餐桌上的“常客”,一直以来都是海关的监管重点。

在海关的严厉打击下,走私冻品态势日渐缓和,但在新冠疫情爆发后,国家加强了对进口冻品的管制查处力度,正常途径进口合格冻品数量下降,而国内市场需求并没有减少。不法分子瞅准“时机”,大肆走私冻品进境牟利,冻品走私有所抬头。
广东因地处沿海,毗邻港澳,自然成为不法分子走私进境的绝佳地点。不法分子常以香港作为 “中转站”,借道粤东,粤西沿海以及珠江出海口,向内地实施走私冻品行为。
这不,海关就刚查处了一个走私冻品案……
2019年至2020年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张某三人合谋走私冻品入境牟利。该团伙从境外低价采购猪脚、凤爪、动物内脏等冻品,以香港码头作为落脚点,采取揽货分包的方式,组织海上走私团伙,在珠江水道上实施绕关走私行为,并最终将冻品分销到国内客户手中。
经查证,该团伙涉嫌走私冻品万余吨,其中部分冻品来自疫区,属国家禁止进境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海关缉私部门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哇!原来对走私冻品的惩处这么严厉啊?
是的,这是因为走私冻品不仅破坏了国家正常的进出口监管秩序,偷逃国家税款,更是给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带来极大风险!
走私冻品无法追溯源头,未经过检验检疫,可能携带致病菌和寄生虫,如果来自疫区,甚至可能携带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重大传染病病毒。
哪怕出厂条件达标,运输条件对于冻品也是极其重要的,而不法分子采取走私入境形式,就注定了他们会为了更多的利益而降低冷藏成本,无法保证全程冷链条件运输。

包装随意,并无按照标准进行包装,有些甚至是仅用已破损的塑料袋套装。

存储混乱,并未科学存储,有些甚至已经开始腐烂又被重新冷冻。
天哪!太可怕了!那我们要怎么做才能选购到放心的冻品呢?
这你可问对人了!接着往下看吧!

以冻肉进口为例
选购时要做到“五看”
1.看产地来源
获得批准的进口肉类产品品种及原产国可查询《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产品名单查询路径:海关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业务信息-进出口肉类监管重要信息。
2.看进口收货人资质
根据《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取得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资质后,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收货人备案名单查询路径:海关总署官网-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
3.看检验检疫证明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4.看进口口岸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查询路径:海关总署官网-专题专栏-指定监管场地。
5.看包装
看鲜冻肉类产品的预包装、内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当然,海关部门也将继续提升国门生物安全防御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生物安全隐患,切实筑牢国门生物安全屏障,保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广东普法、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