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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科协制订“金桥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09 09:09   点击量:6948
(2008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金桥工程实施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桥工程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而开展的一项实践活动。金桥工程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发挥科技群众团体优势,在科技与经济之间架设金桥,在科技成果和生产应用之间架设金桥,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生产单位之间架设金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石家庄市科协设金桥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科协领导、以及市科协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金桥工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金桥工程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2. 分析金桥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3.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宣传典型,推动金桥工程的实施;
4.协调金桥工程实施中各方面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金桥工程领导小组下设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金桥工程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企事业科协工作部。各县(市)区科协根据需要和可能,成立金桥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市)区的金桥工程
第三章项目条件和类别
第五条金桥工程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农村,以项目为核心,以架桥为手段,以立项表彰、活动资助等形式,开展多学科、多领域、多层面的集成创新活动。
第六条金桥工程项目申报条件
一、凡申请金桥工程立项的项目应具备三个要素,即项目持有方、项目需求方和项目架桥方。架桥方应为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申报时应有合同书或协议书等文件,科协及所属团体没有作架桥工作的,不能申报金桥工程项目。
二、金桥工程项目应该产权清晰,架桥手段明确,架桥成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项目持有方或需求方的认可。
三、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立项有效期一般为2年,当年立项但未申请表彰的项目可于次年直接申请表彰。
第七条金桥工程项目属性
一、金桥工程项目类别包括:
1、技术咨询;2、技术服务;3、技术开发;4、技术转让;5、新产品开发;6、扶植乡镇企业;7、扶贫;8、推广;9、其它。
二、金桥工程项目专业分类包括:
材料、医药卫生、化学与化工、能源与节能技术、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交通运输、资源环境、制造业、信息与计算机技术、农林水产、建筑业、其它。
三、金桥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金桥工程重点服务下列项目:
1.厂会协作项目;
2.以促进技术转移为目的科技交流、洽谈、展览等活动;
3、以技术支持为重点,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项目;
4、帮助企业形成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和扭亏增盈,效益显著的项目;
5、以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为重点或其它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项目;
6、拥有专利的实用技术推广项目;
7、研发阶段得到财政支持或成果已被权威机构鉴定的推广项目。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管理及表彰奖励
第八条立项申报石家庄市金桥工程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各县(市)区科协、企业科协、高等院校科协和市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归口汇总申报。申报日期为每年615日之前。申报时应填写《石家庄市金桥工程项目立项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九条审查汇总石家庄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在收到各单位的申报立项项目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调整和汇总,编制《石家庄市金桥工程立项项目表》,并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审定,按分配名额推荐给省金桥工程办公室,其余作为市级管理的金桥项目。
第十条申报表彰奖励申报为每年715日之前。申报时应填写《石家庄市金桥工程项目奖励申报表》和《石家庄市金桥工程组织工作奖励申报表》。申报项目表彰时应有效益证明、合同,或架桥方发挥作用的有效材料等。金桥工程项目奖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项目的技术含量、项目完成后实现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搭桥工作量,其中经济效益是指年新增利税或节约的资金。当年组织实施了若干个金桥工程项目或积极参与金桥工程活动的单位可申报金桥工程组织奖。
第十一条推动实施及奖励金桥工程项目以自行实施为主,主要依靠项目所有方、项目接受方和架桥方的团结合作。凡上报的"金桥工程"项目,各申报单位应作为重点项目加以管理,确保该项目按计划完成。在立项工作结束后,石家庄金桥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奖励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指导、组织验收,从中选择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搭桥跨度大的10个项目分为一、二、三等奖给予不同金额的活动经费资助,用于为实施架桥工作而支出的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专家咨询费等。对获得组织工作奖的单位,市科协下发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二条金桥工程管理经费由各级科协、学会列入预算,经费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
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收取管理费、中介费和服务费;
2、项目采用单位提供。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